《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》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(CNIPA)、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、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)、日本特许厅(JPO)及韩国特许厅(KIPO)联合发布,旨在为创新主体提供视图提交指导,分为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两部分。
一、一般要求
1. 视图类型:五局均接受绘制视图、照片、渲染图;CNIPA、JPO、KIPO接受3D模型,EUIPO和USPTO可提交动态图像相关内容。
2. 视图形式:正投影视图、变化状态图等为常见形式。CNIPA允许参考图作为说明,EUIPO对动态图像提取静态视图有规定,JPO等对剖视图有特定要求。
3. 视图数量:CNIPA、JPO、KIPO要求足够清晰展示设计,无明确上限;EUIPO限制不超过7幅,可提交动态图像提取静态视图;USPTO以充分公开为标准。
4. 视图名称:CNIPA、JPO使用主视图等名称;EUIPO由系统编号,名称在说明框提供;KIPO和USPTO以“图+数字”命名。
5. 不要求保护部分表达:虚线、色彩涂覆等为常用方式,各局对不同方式接受度有差异,多数建议用虚线或单一色彩涂覆。
展开剩余87%6. 视图背景:均要求单一,避免无关内容,USPTO通常要求白色背景,CNIPA、KIPO强调背景与产品区分。
7. 线条使用:CNIPA对指示线等使用有限制,EUIPO只要不影响识别即可,JPO要求线条为黑色,KIPO允许表面阴影,USPTO对阴影线有特定规定。
8. 透明部分表达:可通过指示线、阴影线等方式,JPO仅接受参考图形式,KIPO需避免阴影线与形状混淆。
9. 格式及大小:CNIPA接受JPEG,分辨率72 - 300dpi;EUIPO限JPEG且单张不超2Mb;JPO有尺寸规定;KIPO分辨率300 - 400dpi;USPTO对纸张大小、页边距等有要求。
10. 视图质量:均要求清晰,CNIPA对照片有多项拍摄规范,USPTO质量不达标可能驳回,其他局也有相应清晰度等要求。
二、特殊要求
1. 局部外观设计:CNIPA用虚实线结合等方式并需简要说明;EUIPO可采用多种方式;JPO用虚线并说明,需显示整体位置比例。
2. 字体:CNIPA、JPO不保护;EUIPO要求包含字母、数字及文本;KIPO需提交指定文字等;USPTO认为字体属保护客体。
3. GUI与动画设计:CNIPA按传统或局部设计要求提交;EUIPO对动画截图编号;JPO需提交变化前后图像并说明;KIPO有两种提交方式;USPTO要求图标体现在显示设备上。
4. 套件产品:CNIPA要求各产品完整视图;EUIPO需至少一幅整体视图;JPO、KIPO需组合及各产品视图;USPTO需明确整体保护。
5. 相似设计/关联设计:CNIPA相似设计需与基本设计相似,数量不超10项;JPO无相似设计合并规定;USPTO可包含同一构思多个实施例。
6. 室内设计:CNIPA无特殊要求;JPO需显示物品布置,必要时单独绘制组成物品。
7. 有变化状态的产品:CNIPA提交变化前后视图并编号;EUIPO可展示不同状态;JPO、KIPO需提交变化前后视图,KIPO要编号;USPTO提交单独视图显示变化。
8. 不定长产品:CNIPA、KIPO用特定线条表示省略部分;EUIPO对细长、薄型产品有规定;USPTO在特定情况下可省略并需说明。
9. 复杂产品:CNIPA对组装关系唯一产品提交组合状态图;EUIPO需整体及部件视图;KIPO复杂时可补充放大图;USPTO需明确整体保护及部件标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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